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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普法丨直播打赏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3-11-1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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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在接触到了网络直播后,便经常在直播间刷礼物。张三之妻李四得知后,认为受到欺骗,故将张三和主播王五诉至法院。



全民普法丨直播打赏能要回来吗?(图1)



原告李四

    张三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充值,并向网红主播王五打赏。

    张三的打赏金额超出了民法典规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李四认为打赏系赠与行为,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我同意李四的诉求,同意返还打赏金额。

全民普法丨直播打赏能要回来吗?(图2)

被告张三

    我不认同原告的主张,因为张三与直播平台签订了服务及充值协议,根据协议花钱购买虚拟币,进而通过该虚拟币购买礼物进行打赏。

    我与张三之间实际并没有合同关系。而且张三刷礼物也不是赠与,因为张三获得了平台对应的服务,享受到了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乃至羡慕、崇拜,从中获得精神满足。张三对表演自行判断打赏金额,在表演、打赏结束后,视为对价已支付,合同履行完毕。

    张三是与直播平台签订协议,依约从平台获取相应报酬。与张三之间不存在直接货币转移关系,李四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是夫妻内部纠纷,且娱乐消费也是家庭日常所需,未超过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范围。

全民普法丨直播打赏能要回来吗?(图3)

主播王五




富猫小法庭



01

(单选)根据上述信息,请您判决是否支持退回直播打赏?

A、支持,该案直播打赏属于赠与行为

B、支持,直播打赏应取得妻子同意

C、不支持,直播打赏不属于消费行为

D、不支持,该案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全民普法丨直播打赏能要回来吗?(图4)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观看直播打赏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直播打赏的过程为:张三通过与平台签署《用户服务协议》和《用户充值协议》注册成为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充值协议》中明确表示:某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某币购买虚拟礼物等本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并可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

张三通过该平台观赏直播,并对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张三打赏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一种对价,主播王五并非单纯的获利。且主播获利是与直播平台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非从张三处直接取得。且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打赏后果明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四的全部诉求。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