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与张三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四向张三出借本金100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李四将100万元转到张三银行账户内,借款到期后张三未依约还款。
李四找到朋友王五,说明因自己工作性质原因不方便起诉,希望能以王五名义起诉。
王五同意了李四的请求,于是李四与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将对张三享有的100万元本金和借款利息的债权,一并无偿转让给王五,并通过EMS邮寄到张三住所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实进行通知,很快王五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