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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可担任律所合伙人、进行公司制改革、放宽注册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0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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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自身优势 引领行业发展

FACILIT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2019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首次在立法上肯定了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借鉴新加坡做法,鼓励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等。

 

继该《条例》发布后,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在体制和模式两个方面均有所突破、发展创新,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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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创新

律师事务所在体制中最大的变化是引入非法律人员参与律所的管理工作有从法律科技公司出来的人员,也有从其他行业加盟律师事务所的优秀人才。这点改变了传统律所“清一色”律师的人才架构,也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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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创新

 

律师事务所在模式中最大的变化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公司化管理模式。这一调整对律师事务所的多样化发展方向提出了思路。各家律所亦可结合自身的情况,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公司化管理模式”,为律所模式带来了更多可能性。